海印股份與國電投簽廣州市駿盈置業物流園分布式光伏能源管理合同2022-04-15 15:26瀏覽數:16次
近日,海印股份發布關于控股子公司簽署《廣州市駿盈置業有限公司物流園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能源管理合同》的公告,公告稱為推進公司與國電投海晟(廣東)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的戰略合作,推動公司新能源項目的具體落地,公司控股子公司廣州市駿盈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盈置業”)與國電投蔚藍(廣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電投蔚藍新能源”)于2022年4月12日簽署《廣州市駿盈置業有限公司物流園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能源管理合同》,國電投蔚藍新能源作為公司與國電投海晟新能源合作的光伏投資平臺,將在駿盈置業屋頂建設廣州市駿盈置業有限公司物流園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雙方分配由本項目帶來的節能效益,且駿盈置業以享受電費折扣的方式(同時折抵租金)分享能源效益。 合同的主要內容: 甲方:廣州市駿盈置業有限公司 乙方:國電投蔚藍(廣東)新能源有限公司 項目背景 1.項目的名稱、地址、范圍、內容、目的、期限 1.1 項目名稱:廣州市駿盈置業有限公司物流園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 1.2 項目地址: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新譽南路 88 號 1.3 項目范圍: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新譽南路 88 號廣州市駿盈置 業有限公司物流園可利用安裝太陽能電池組件屋頂及場地預計約有14萬平方米,以最終使用面積為準,房屋為綱架結構。甲方保證提供予乙方安裝光伏設備屋面的房屋以及乙方搭建建筑物和放置節能 項目有關設備的地面均合法屬于甲方所有,未對外出租,不存在行政、 司法查封等情形,但甲方在合同期限內對外抵押或出租應不得損害乙 方的權利及項目節能效益,若項目屋頂所在建筑物所有權/土地使用 權存在對外抵押、質押或出租等情形,甲方應向乙方出具經乙方認可 的抵押或質押權人同意該廠房及地塊建設分布式光伏項目的書面證明文件或經甲乙雙方認可的其他解決方案;若甲方公司股權被質押, 則甲方須向乙方出具經乙方認可的質押權人同意該廠房及地塊建設 分布式光伏項目的書面證明文件或經甲乙雙方認可的其他解決方案。 1.4 項目內容: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 1.3 范圍的屋頂,乙方提供 節能項目節能解決方案、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提供節能減排服務, 項目系統工程包含但不限定于: 1.4.1 光伏組件 1.4.2 光伏支架 1.4.3 供電網絡附屬工程 1.4.4 供電設施 1.4.5 滿足國家及行業標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站設計要求的必要設備設施 1.5 項目目的 1.5.1 乙方投資實施節能項目,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 1.5.2 開源節流、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改善環境; 1.5.3 通過本項目實施獲得節能收益,為甲、乙雙方帶來經濟效益。 1.6.合同期限:本項目節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為經供電局驗收 合格并正式并網之日(如果項目分期并網,則分期計算),首次效益 分享期為 20 年,到期后同等條件下自動順延5 年。 1.6.1 本合同自本合同生效至項目節能效益分享期結束、甲方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款項止。 1.6.2 本項目的建設期為合同生效且甲方提供了項目施工的必要條件之日起,至項目申請供電局驗收之日止,計劃約為 6 個月。 1.6.3 本項目的節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為經供電局驗收合格并正式并網之日起,效益分享期為 25 年。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或項目 本身技術原因導致項目中止的,中止的期限應相應順延,以保證項目 的節能效益分享期不少于 25 年。 1.6.4 基于甲方廠房地塊權利人為: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巷口村股份經濟聯合社,且當前甲方廠房土地租賃期至 2038 年 11 月 30 日 止,甲方租賃土地使用年限尚未能滿足本項目節能效益分享期 25 年。 甲方承諾與乙方合作期內,與本項目土地權利人簽訂土地租賃續租協 議,以滿足土地租賃期大于本項目效益分享期 25 年,或甲方土地租 賃到期后甲方不再繼續經營,則甲方有義務在本合同項下乙方權益不 受影響情況下,將本合同的繼續履行作為房產所有權轉移或建筑物使 用權轉移的條件。否則,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按照本合同 13.1.1 項約定承擔賠償。 2.投資與收益 2.1 乙方負責該項目的投資,建設規模約14MW,預計一期11MW、二期 3MW(項目最終裝機容量以乙方得到供電局審批的實際并網發電的裝機容量為準),本項目所需資金由乙方自籌或融資解決。 2.2 甲乙雙方合作推進本節能項目實施,節能效益分享期內,甲方保證優先消納本項目所產生的電能,乙方按甲方當地供電部門實際執行的適時目錄電價(或指市電電價)依據約定讓利銷售給甲方使用。 2.5 發電上網的線路損耗:經雙方友好協商,并共同約定,在合同期內,因光伏發電上網產生的線路損耗已包含于協議電價優惠中, 雙方不再就線路損耗產生異議或糾紛。 2.6 若乙方評估甲方廠房裝設光伏組件區域的屋頂需要加固或 換瓦,則加固或換瓦方案需由甲乙雙方書面確認,費用由雙方各承擔 一半。 3.項目實施 3.1 本合同簽訂后 15 天內,乙方應指導甲方收集整理本項目設計所需的技術資料,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本項目設計方案初稿和施工方 案初稿,報甲方備案(涉及屋頂承重等結構安全的需甲方 3 天內書面 確認),并由乙方依據初稿向國家相關職能部門申報。項目申報通過 (包括完成項目備案及納入光伏建設規模)且收到甲方通知書后開始 施工。 3.2 乙方負責項目建設所需的政府批文、投資、勘察設計、采購、 施工安裝、竣工驗收、并網調試及運營等工作,并可以根據需要或法 律規定,將前述工作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承擔并由乙方承擔因委托第 三方所產生一切責任。甲方根據合同約定和項目建設的需要,可予以乙方相應配合和協助。因審批進度而影響工期的,經雙方書面確認后工期可據實順延。 3.3 乙方實施節能項目時,以不影響甲方正常生產運營為前提, 如工程確需甲方暫停生產配合施工的,需提前至少5個工作日書面通 知甲方。 3.4 本項目具備施工條件下,甲方向乙方發出同意項目進場施工通知書,乙方接此通知書3天內進場施工。在施工期內,經雙方確認不具備施工條件時,相應施工部位的工期可以雙方確認后,據實順延。 3.5 乙方所發電量通過甲方相關設施并網,甲方須優先使用本項目所發電量。當本項目發電超出甲方所需時,原則上本項目使用甲方原有線路設施上網。具體接入方案以供電局批復為準,如需改造甲方設施,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改造方案,費用由乙方承擔。 3.6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乙方編制報甲方審定備案的設計、施工 方案,由乙方全權負責工程項目的施工,甲方給予積極配合。 用電費用的確定、支付及項目買斷 6.用電費用的支付 6.1 用電費用的支付 甲乙雙方應自光伏發電總表安裝之日起,每月結算一次用電費 用。按第 5 條約定的用電量和用電費用,甲方授權銀行于每月 15 日 前根據乙方提供的扣收電費指令和電費數據從甲方指定電費付款賬戶扣收上月電費,直至效益分享期屆滿(如效益分享期延長的,則至 延長的效益分享期屆滿)。乙方每月10日前開具正式發票至甲方。 為便于結算管理,雙方約定優先采用委托銀行代扣方式支付光伏電 費,于本合同簽訂后由甲方、乙方、銀行簽訂《委托銀行代扣電費協 議》。 7.節能項目的回購、買斷 本項目所有權及對應的設備和資產歸乙方所有,如乙方轉讓該項目所有權,在同等條件下須優先轉讓給甲方。在合同屆滿后乙方需要 拆除設備、設施的,乙方必須在合同屆滿 90 天內拆除。 節能效益分享期內,在保證甲方用電不受影響及保障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效益分享權益的前提下,經甲方同意,第三方可買斷本項目乙方剩余合同期限的收益權,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項目買斷的相關事宜。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違約責任 13.1 甲方的違約責任 13.1.1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合同期內,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 或違約導致乙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相應損失及 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剩余預期發電量總額價值的 20%違約金(即違約金 =剩余預期發電量總額價值×20%),剩余預期發電量總額價值=剩余 合同期內目標電量×(峰段市電電價+平段市電電價)/2×20%)。 13.1.2 因甲方正常設備檢修原因,需要停電,乙方需積極配合, 并在檢修完畢后一小時,恢復光伏設備運行;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 如乙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因甲方非正常設備檢修原因外的故意拉閘限電,導致乙方光伏電站停運的,甲方須賠償乙方合理損失。如甲方逾 期支付前述賠償款,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款項的萬分之五計付 滯納金,直至清償時止。 13.2 乙方的違約責任 13.2.1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擅自解除本合 同或違約導致甲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相應損失 及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剩余預期發電量總額價值的 20%違約金(即違約 金=剩余預期發電量總額價值×20%),剩余預期發電量總額價值= 剩余合同期內目標電量×(峰段市電電價+平段市電電價)/2×20%。 13.2.2 若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應當獲得的費用,每逾期一日應當 按照應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直到付清為止。 13.3 在違約引發的訴訟或仲裁程序中,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訴訟或仲裁產生的符合收費標準的律師費及其它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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