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3000萬元!安徽亳州支持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技術創新!1月17日,安徽省亳州市發改委發布《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暨智能聯網汽車產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細則中提到,新能源汽車暨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給予承擔單位投入最高50%的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3000萬元。補助資金采取分期分批撥付方式,項目啟動后撥付40%(即第一階段資金),中期評估通過后再撥付50%(即第二階段資金),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后再撥付剩余10%資金(即第三階段資金)。 原文如下: 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暨智能網聯汽車產業 技術創新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范和加強新能源汽車暨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和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號),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一、資金使用 新能源汽車暨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技術創新工程項目,給予承擔單位投入最高50%的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3000萬元。補助資金采取分期分批撥付方式,項目啟動后撥付40%(即第一階段資金),中期評估通過后再撥付50%(即第二階段資金),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后再撥付剩余10%資金(即第三階段資金)。 項目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和資金管理各項規定,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確保本項目配套資金與省級補助資金同步足額到位。 二、職責分工 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是新能源汽車暨智能網聯汽車創新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管單位,項目單位承擔項目主體責任。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須與項目單位簽訂資金監管使用協議。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查,相關部門依據職能進行監督檢查。 三、日常調度 項目單位要按季度(下一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年度(每年1月31日前)向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書面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重大進展、重大問題及時報告。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匯總后兩周內書面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四、評估程序 新能源汽車暨智能網聯汽車創新工程項目實行中期評估和終期驗收。項目中期評估和終期驗收由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復核。 (一)項目單位在資金監管協議規定的中期評估/終期驗收日期3個月內開展總結和財務審計工作,并向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提交總結報告、專項審計報告等材料。 (二)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召開評估會議,審核相關材料,重點對項目單位自籌和財政資金到位、使用情況,設備購置,研發人員實際到位等開展現場核查。根據評估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上報中期評估/終期驗收報告,以及下一階段實施、調整及資金申請建議。 (三)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組織開展評估復核工作,并將結果反饋相關市發展改革委。 (四)相關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反饋意見,督促項目單位開展項目整改或已發生費用審核工作,并在限定時間內將完成情況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五)省發展改革委對各地整改情況或已發生費用審核情況進行復核后,按程序下達資金計劃。 五、中期評估 項目中期評估時,將根據復核情況確定第二階段支持額度。 (一)省級復核予以通過的項目,延續支持,下達第二階段支持資金。 (二)省級復核要求整改的項目: 1.一個月內整改完畢、復核予以通過的,延續支持并按原定計劃的80%下達第二階段資金; 2.三個月內整改完畢、復核予以通過的,在項目驗收通過后,下達剩余資金; 3.三個月未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未通過復核的,不予通過。 (三)省級復核不予通過的項目: 1.經專家論證確認核心指標未完成的項目,項目終止; 2.經專家論證確認核心指標部分完成且取得階段性成果,或因市場、技術發展等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按照已發生費用核定支持金額。如核定支持金額少于已撥付資金,將由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收回差額部分,若多于或等于已撥付資金,不再給予下一階段資金支持。 六、終期驗收 項目驗收評估后,將視復核情況確定第三階段支持額度。 (一)省級復核予以通過的項目,下達剩余資金。 (二)省級復核不予通過的項目: 1.經專家論證確認核心指標未完成的項目,項目終止; 2.經專家論證確認核心指標部分完成且取得階段性成果,或因市場、技術發展等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按照已發生費用核定支持金額。如核定支持金額少于已撥付資金,將由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收回差額部分,若多于或等于已撥付資金,不再給予下一階段資金支持。 七、項目變更 項目單位應按項目批復文件和資金監管協議組織實施。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監管協議和項目批復文件發生以下變更,或項目不能完成預期目標時,由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處理建議并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將視情況組織論證后,出具同意變更或不予變更意見。如項目擅自變更,視作自動終止。 (一)技術路線或核心指標進行較大調整; (二)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核心團隊進行較大調整; (三)總投資實際使用情況與估算存在較大偏差,設備購置、研發費用等情況與申報時存在較大差異; (四)項目進展嚴重滯后或無法實施,不能按期開展中期評估和驗收; (五)其他涉及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 省發展改革委在組織評估時,可依據技術發展情況調整項目目標中的技術指標。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應督促項目單位優化技術路線、調整實施方案,確保實現調整后的終期目標。 八、項目終止 在中期評估或終期驗收中,經專家論證確認核心指標未完成的項目,或未經同意擅自變更第七條所列內容的項目,予以終止,由項目所在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收回上一階段已撥付資金。 九、容錯機制 考慮創新項目特殊性,項目批復文件和資金監管協議中技術指標為核心指標,人才培養、知識產權、學術成果、標準規范、產業化能力、實物指標、經濟指標等為輔助指標。 根據《安徽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條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工作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轉化后續價值發生變化造成損失,其負責人已經履行應盡職責,未牟取個人非法利益的,負責人不承擔相關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因先行先試,或者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或者為推動發展而出現過失,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確、政策調整影響,未達到預期效果,同時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規定、個人和單位沒有牟取私利、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給予容錯。 十、責任追究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專項資金,作為嚴重失信行為計入企業信用記錄,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省發展改革委停止項目所在市申請專項資金1年。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按協議完成目標或延期兩年及以上未驗收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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